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28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察右后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右翼后旗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照(2017)内0928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标的60万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布和
审判员*敬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