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城区。
负责人任文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刘国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90000元及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250元共计1012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94元、执行费14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银行存款、工资、收益、股票等1037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