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5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池有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龙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55883元,执行费389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健康小区5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产权证号0704**),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于2019年6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XXX**号车辆的车户,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