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1505号
申请人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33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687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书记员 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