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3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5号楼2门101(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治,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蔡磊。
上诉人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3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3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8.7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兰岚
审判员 包颖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欣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五)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