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309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55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0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26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3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