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7385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