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3385号
申请人: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名园**楼2门101(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X0062050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环湖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0010307090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三栖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68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68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