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阴区***五金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7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333278443,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6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五里村五组。 经营者:***。 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限额人民币6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的银行存款,限额62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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