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7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333278443,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6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五里村五组。
经营者:***。
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限额人民币6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阴区***五金厂的银行存款,限额62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