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民催12号
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3332784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