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383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68110024,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华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0262086H,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2102号。
法定代表人:丁克荣,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7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60800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地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不动产,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资产已被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丹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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