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于勇财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特8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华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梁,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勇财,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江阴市华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勇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天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天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天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华天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孙海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蔡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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