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1297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李冬。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琴。
被告: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妹。
原告***与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江敏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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