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435号
原告: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妹,总经理。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迎春,负责人。
原告上海晓喻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蒋 慧
审 判 员  徐 霖
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