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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8200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媳妇),女,1977年1月9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弄**号**层**室**室,**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22日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