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8200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媳妇),女,1977年1月9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弄**号**层**室**室,**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22日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