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7民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石(与***系母子关系),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加利福尼房地产有限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根图雅,内蒙古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彦龙,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淑芳,女,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驻某某小区小区项目经理。
上诉人***、呼伦贝尔加利福尼房地产有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加利福尼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曹彦龙、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石,上诉人加利福尼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根图雅,原审第三人鹏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淑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曹彦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加利福尼公司承担其破坏的半地下019室上方两纵向水泥梁柱区域内,全部进行模板水泥浇注恢复工程(恢复原状);2.加利福尼公司承担因诉讼往返加油费100元,三张光盘刻制费,打字复印工本费共计180元;3.对加利福尼公司伪造证据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4.由加利福尼公司承担***房租减损6200元;5.由加利福尼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加利福尼公司十日内将位于海拉尔区某某小区一号楼019室正上方的排水口恢复原状,没有指明详细的恢复原状具体行为。简单修补恢复,有安全隐患,达不到恢复原状的法律意义。二、一审法院未认定涉案217、218、219室初始的产权人是加利福尼公司系认定事实错误,涉案217、218、219室的不动产没有发生变更,***申请法院调取了产权交易中心的不动产信息显示不动产信息没有发生变更,加利福尼公司依旧是涉案217、218、219室不动产权利人。三、***因诉讼发生的摩托车燃油费、复印打字费、三张光盘制作费共计180元,真实且符合实际,应予维护。四、加利福尼公司负责人伪造房屋买卖协议,第二次开庭前十分钟给审判长发微信谎称律师住院延期开庭,扰乱审判秩序故意浪费司法资源。五、***出租房屋租金减损6200元系因为加利福尼公司妨害造成的,由于019室门前大量漏水、进水,给承租人的经营造成困难和收益的减少。
加利福尼公司辩称,本案为恢复原状纠纷,要恢复原状需提供证据证明原状的具体状态,但***没有证据证明原状的原始状态,故无法以恢复原状的判决解决纠纷。二楼走廊属于公共部位,管理或维持应该由本案第三人物业公司负责,根据鹏泰公司陈述,已经对该排水口进行处理,已不影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其权利的问题,本案提起诉讼时已不存在纠纷或恢复原状的问题,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自行承担。房租减损是间接经济损失,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鹏泰公司述称,我们找过开发商,因必须将铁栅栏打开,才能进去处理。***去找过住建局物业监管处,监管处要求我们进行恢复处理,但因有栅栏打不开,如果沟通好了,物业可以处理。
加利福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诉讼请求;3.由***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一审庭审未提交证据证实二层孔洞系加利福尼公司所为,也未提供二层走廊排水孔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购房合同不包含门前部分,二层走廊是公共部分,管理维护应由物业公司负责。二层走廊不是其产权范围。***提供的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图纸不是涉案楼房的图纸。一审法院第一次、第三次开庭传票加利福尼公司未收到。
***辩称,加利福尼公司在公共走廊建一道铁杖门形成一个独立空间本身就是违法。窟窿在铁杖里面,漏水造成损失,应当由加利福尼公司承担责任,因他是最大的受益者。
鹏泰公司述称,与对***的上诉请求答辩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加利福尼公司、曹彦龙共同对某某小区1号楼019室上方公共雨廊部分进行模板水泥恢复;2.加利福尼公司、曹彦龙承担疏通雨水管抹水泥费330元、因本案产生的交通加油费和复印打字光盘刻制费180元;3.加利福尼公司、曹彦龙承担019室房租损失6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加利福尼公司为某某小区1号楼的开发单位,2001年4月6日,***向加利福尼公司购买了某某小区1号楼019室房屋,该房屋为半地下门市。某某小区1号楼二楼为商铺,外有公共户外走廊,其中218和219室在走廊尽头位置,在2018室、2019室外被铁栅栏隔断,形成218室、219室及户外走廊部分的独立空间。2020年4月6日,019室上方218室和219室外走廊部分打通一个排水口,向019室外排放雨水及积水,经***与加利福尼公司协商,由***将其房屋上方的排水口封堵,疏通里侧的排水口,***花费人工费及材料费330元。***修补后,其房层上方排水口又被打通。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某某小区1号楼019室的所有者,该房屋所处楼房的其他业主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应损害或妨害其他物权人的权益。本案中***所处的房屋位置为半地下,低于地面高度,排水程度相对较为困难,不适合在其上方设置排水口,如在设计中存在的排水口需要房地产开发单位排除对***所有房屋的妨碍;如为后钻通的需要恢复原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的购房时间及鹏泰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所有房屋上方的排水口为后钻通的而非初始设计。如为原始设计,加利福尼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企业未能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证明,故对其主张***所有房屋上方的排水口为初始设计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应由谁负责恢复原状的问题,现根据加利福尼公司提交的某某小区1号楼XXX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曹彦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曹彦龙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加利福尼公司认可其不定期使用涉案房屋,且本案最初的送达地址为某某小区1号楼XXX室,虽不能直接认定某某小区X号楼XXX室的所有权人为加利福尼公司,但可以认定加利福尼公司为某某小区1号楼XXX室的实际使用人。某某小区1号楼XXX室外被铁栅栏隔断,形成XXX室、XXX室及户外走廊部分的独立空间,排水口部分处于该空间内,对其内的管理应当由某某小区X号楼XXX室的业主或使用人负责,现该空间内出现排水口对***所有的房屋造成妨害,某某小区1号楼XXX室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将排水口封堵,恢复原状。在某某小区1号楼XXX室业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加利福尼公司作为使用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其在承担后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可另案诉讼解决。对于***提出的损失请求,***封堵排水口的人工费、材料费330元,因与本案具有直接关系,予以维护。对于其他损失,因***未能提交其他损失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予维护。判决:一、加利福尼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海拉尔区某某小区1号楼019室正上方的排水口恢复原状;二、加利福尼公司赔偿***人工费、材料费33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提供下列证据:1.注明出具人为房屋承租人车某某、冯某某的2019年及2020年房租减损原因的证明一份,证明因为加利福尼公司开下水孔,造成其半地下商铺灌水,影响顾客出行,导致租金下调,房主遭受经济损失。结合一审提供的案涉房屋019上方漏水视频及承租人与刘双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证明租金下调与打开排水口有因果关系。2.打字复印光盘的35元补开票据,证明打字复印、刻光盘一共花费180元。经质证,加利福尼公司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到庭作证,证人未到庭作证;该证据也不能证实排水口是加利福尼公司钻通,不存在与其租金减损有因果关系,故对该证据不认可。35元票据标注时间与事发时间不一致,无法证实与本案有关。关于三张传票所主张的问题超出本案诉求。鹏泰公司称不清楚***举证欲证实的情况,不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因房屋承租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采信。证据2,35元票据,因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故不予采信。
加利福尼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提供呼伦贝尔加利福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小区住宅小区一号楼设计图纸,证明***出具的图纸不是案涉楼房的真实图纸。2.照片9张,证明楼下商户封堵排水口。3.图片4张,证明封堵后二楼产生积水,一楼渗水。4.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坤鹏经常用电镐通开排水口。5.一楼商户损害情况说明。经质证,***认为加利福尼公司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向城建档案馆提供真实证据材料,该图纸没有法律效力不认可,9张照片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图片和证明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商户没有到庭不认可。鹏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图纸因不能证实二楼排水口的设计情况,故与本案争议无直接关联,故不予采信。对证据2至4结合各方当事人当庭的陈述,能够证明二楼积水,一楼渗水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因商户未到庭接受质证,故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鹏泰公司将后打通的排水口进行了封堵。
本院认为,***为案涉某某小区1号楼019室的业主,涉案019室位置为半地下,其对应的上方二楼平台不适合设置排水口。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照片证实***的房屋入户台阶上方的对应的二楼219住户处出现的排水口非属初始设计而是后期打通,现***为维护自身业主权利,诉请将该后期打通的排水口封堵,恢复原状,属于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恢复排水原状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对平台019室对应的二楼平台存在原始设计排水口不存异议,故可将后打通的排水口封堵后,疏通原排水口,保障涉案半地下房屋不因二楼平台排水而受影响。关于***提出的赔偿请求,加利福尼公司作为二楼217、218、219室的实际使用人,该排水口处于其XXX室对应露台用铁栅栏隔断后形成的相对独立空间内,打通后加利福尼公司是直接受益者,在业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该空间内的管理应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对该空间内后出现的排水口给涉案房屋造成的妨害,由某某小区1号楼XXX的使用人予以恢复原状并无不当,故***要求加利福尼公司赔偿包括封堵排水口人工费、材料费330元损失的请求予以维护。关于***提出的租金减损及刻录光盘等损失,因其未提交有关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提出其它上诉请求并非其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本案诉争所涉的二楼露天平台属于公共部位,物业部门对其负有正常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与本案人为造成妨碍的归责并不相悖,故对加利福尼公司提出二层走廊是公共部分,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加利福尼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二审诉讼费负担作出调整。
综上所述,***、加利福尼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呼伦贝尔加利福尼房地产有限开发公司负担50元,由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宝珍
审判员 傅玺发
审判员 王子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清旭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