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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1民初5979号
本院2020年5月27日对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内2201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中,遗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二行后添加“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兰,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杨岱岳
人民陪审员 韩玉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太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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