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住河南省滑县。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6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再审审查听证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到本院参加听证。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收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故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李 慧 来
审判员 特日格勒
审判员 青格勒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智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