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80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与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彦淖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工资1512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03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50元;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缴纳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社会养老保险。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内0802执11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