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执监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于太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履行(2012)皇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的法定义务,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皇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皇姑区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皇执字第1929号立案执行。
经查,该案在原执行法院从立案至今日历时五年未全部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由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原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后,历时五年仍未执结该案,又因被执行人系政府职能部门的特殊主体,该案由本院执行更有力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四)项、第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2)皇执字第1929号案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手续,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