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05执保158号
申请保全人:抚顺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辽宁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抚顺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抚顺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抚顺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辽宁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43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