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

某某、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25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住所地:崇义县阳岭大道579号。
法定代表人:肖秋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725执2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联龙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