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9487号
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36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005123。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奎,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7365951901。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彧平,男,生于1970年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中心卫生院、第三人周彧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仇 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