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42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04月16日出生,住酉阳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005123。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查明: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7)渝024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745.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被执行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80000元及利延迟履行金。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联系本院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上存款及名下工程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因银行卡上存款是轮候冻结、工程款支付方还在审计中,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以及向相关职权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也前往永川对其进行调查,查明其已经不在注册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临控措施。尚有债权余额140754.3元。经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亚
审判员 张文周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