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7民初1672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菊,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124984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35号附19号,注册号500383000005123。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颖,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7450498838F。
法定代表人:李巧玲。
委托代理人:王琰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157729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菊、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莫颖、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委托代理人王琰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劳务款134187.39元;2、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在欠付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1日,二被告就“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男生宿舍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该工程签订《工程劳务合同》之后,原告及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该工程均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并于2013年9月23日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总金额为9683747.97元。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工程劳务费134187.39元未付,且工程质量保修期于2017年4月16日到期,但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仍有部分质保金未退还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辩称:原告主张的非工程劳务费,而是质量保证金;双方于2013年9月23日办理结算,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没有权利向本公司公司主张质保金,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适格主体为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质保金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冻结,无法支付给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发包人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与承包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男生宿舍工程”发包给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同时约定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2年,支付至质保金的60%,质量保修期五年后30日内无息支付全部余额。后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将上述工程中建筑面积约4602平方米的土建工程分包给***。
2013年3月23日,经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与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审核单位签订《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确认工程审定金额为9683747.97元。
2017年4月16日,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发出《申请》及《委托付款支付申请》,载明涉案工程2012年4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保修期已于2017年4月16日到期,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工程审计金额9683747.97元,已付款9549560.58元,未付款134187.39元;因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工程款,现委托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将134187.39元直接支付给***。庭审中,重庆市职业教育中心称未收到上述《申请》及《委托付款支付申请》。
2017年7月1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向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发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183025元予以冻结。
庭审中,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称该中心于2018年9月23日开学,工程质量保修届满时间为2018年9月23日;***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2018年9月23日为工程保修届满时间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劳务合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委托付款支付申请》等证据在卷并经当事人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因原告不具有建筑工程相关资质,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故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庭审中,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欠原告工程款134187.39元,对原告请求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134187.39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与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30日内支付余款,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2018年9月23日为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截止庭审辩称终结时,涉案款项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且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处应收工程款已经被其它法院冻结,在未解除冻结前,也未达到付款条件,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34187.39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2元,由被告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章平
书 记 员  许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