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破申114号
申请人:***,男,1966年4月11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36号附19号,注册号500383000005123。
法定代表人:***。
2018年8月29日,***以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锦腾建筑安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锦腾建筑安装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进行了听证,***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锦腾建筑安装公司于1993年1月29日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川区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36号附19号,注册资本为5008万元。现登记股东为***(持股80%)、***(持股20%)。锦腾建筑安装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15年2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锦腾建筑安装公司应向***偿还的借款本金506万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申请执行,未能兑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对锦腾建筑安装公司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对锦腾建筑安装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锦腾建筑安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即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仍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锦腾建筑安装公司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由于锦腾建筑安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受理破产清算的条件,应当受理***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庆锦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