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240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南1路G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07082636D。
法定代表人:陈在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060065。责任人:桂凌。
被告:武汉新洲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1446851Q。法定代表人:杨平。
被告: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752890XO。法定代表人:杨平。
第三人:湖北振成启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1栋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X4NU55。
法定代表人:卢开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新洲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振成启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新洲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振成启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新洲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武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振成启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