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51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振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曈村西。
法定代表人:管振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尹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东,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袭祥凤,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一审被告:郑东,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振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袭祥凤、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4元,减半收取579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庆松
审 判 员 刘翠翠
审 判 员 刘东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静宜
书 记 员 张志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