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执41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仇士一,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兆丰宏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镇西***村北(原政府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兆丰宏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兆丰宏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振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73785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2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权益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兆丰宏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82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井连江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