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4242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45号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YF7KJ5Y。
负责人:张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娟,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会所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12697X。
法定代表人:许发兴,董事长。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延平广电公司)与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平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平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214934.48元及违约金(以214934.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所欠工程款偿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0日,延平广电公司与**公司签订《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延平广电公司负责承建**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38号南平璀璨延宸1-3号楼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用按《南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新建住宅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政价〔2017〕89号)执行政府定价,确认计费建筑面积39366.81平方米,建设费用393668.1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前15日内,**公司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总金额20%即78733.62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公司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总金额的80%即314934.48元。逾期支付工程建设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在合同中同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延平广电公司依约组织施工。涉案工程于2021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21年10月28日前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393668.10元。截至2022年6月20日,**公司尚欠工程款214934.48元。后延平广电公司向**公司发出《关于南平璀璨延宸1-3号楼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项目催款函》,催促其于2022年6月30日付清余款,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除应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4934.48元外,还应以所欠工程款214934.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所欠工程款偿清之日止。延平广电公司特提起诉讼。
**公司未作答辩。
延平广电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合同》、《广电网络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公网接入通知书》、《关于南平璀璨延宸1-3号楼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项目催款函》各一份。本院认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延平广电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公司尚欠延平广电公司工程建设费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0日,**公司(合同甲方)与延平广电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编号:闽广网延平合(2020)第103号]。合同主要约定:**公司委托延平广电公司建设**公司开发的南平璀璨延宸1-3号楼新建住宅项目有线电视工程;工程范围为从新建住宅小区外将有线电视信号引接至有线电视用户多媒体箱的传输(缆)线和配线设施,即与有线电视网络系统相关的光放、光机、光交、各类光缆及配件、-9电缆、-7电缆、-5电缆、集中分配器等材料以及安装工程设计、施工、调试、并经综合线路验收合格后开通相关手续的办理、开通数字电视信号;工程建设费用采用含税总价包干的方式计取,合同总价为393668.10元;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需1个月内完成图纸设计,进场前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总金额20%,即78733.62元;本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总金额的80%,即314934.48元,结款后7日内乙方开通有线电视信号。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1)(略)。(2)(略)。(3)因甲方原因,未履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延平广电公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2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嗣后,延平广电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公司使用。**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9日支付工程建设费78733.62元,于2022年1月27日支付工程建设费10万元。2022年3月11日,南平通信办发出南通信接入[2022]17号《公网接入通知书》,主要载明南平通信办对**公司提交的延平区璀璨延宸(一期)通信配套公众电信网建设工程共434个信息点项目开展了通信工程检查,该建设单位已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予接入公众电信网络。嗣后,延平广电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讨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余款214934.48元。2022年6月20日,延平广电公司向**公司发出一份《关于南平璀璨延宸1-3号楼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项目催款函》,继续催讨剩余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并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公司收到该函后,至今未付款。延平广电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司与延平广电公司签订的《新建住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延平广电公司已依约完成涉案有线电视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公司使用。**公司应及时足额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公司仅支付178733.62元,尚欠214934.48元,经延平广电公司催讨后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公司未支付工程建设费时,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延平广电公司支付违约金。延平广电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214934.48元及从2021年10月28日起至工程款偿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214934.48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10月28日起至工程建设费214934.48元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80元,减半收取计2309.40元,由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钱安妮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