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2民初1914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王忠明,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刘双兰,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邵武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316国道旁邵武汽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58412622H。
法定代表人:李秋平,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烟草公司延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天河巷新华路15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69270694U。
负责人:张红胜,经理。
被告:南平市烟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东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76537991Q。
法定代表人:林政,董事长。
被告:南平市烟草公司延平巨口烟草站,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巨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3322914。
负责人:俞征铭,经理。
被告: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95437673。
法定代表人:伊雄,董事长。
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58403B。
法定代表人:黄衍明,总经理。
被告:南平高速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1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275020G。
法定代表人:朱中全,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7351574B。
负责人:王怡平,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1738833XT。
负责人:郑章,经理。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45号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YF7KJ5Y。
负责人:张学凯,经理。
被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20、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27552。
法定代表人:陈融洁,董事长。
被告:国网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190号(江南第一城D组团)D1幢三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418987。
法定代表人:欧阳彬,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保福路99号。
负责人:吴家成,乡长。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
负责人:陈礼义,村主任。
被告:李志晗,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曾宝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王忠明、刘双兰���被告***畅物流有限公司、南平市烟草公司延平分公司、南平市烟草物流有限公司、南平市烟草公司延平巨口烟草站、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南平高速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供电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人民政府、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民委员会、李志晗、曾宝生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忠明、刘双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04005.58元(包括死亡赔偿金780020元、丧葬费315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3052.5元、处理��葬事宜费用15365.48元,合计1380006.98元,扣除原告亲属王邵朋自行承担的20%责任及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10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1004005.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0日,王邵朋(系***之夫、***之父、王忠明和刘双兰之子)驾驶闽H×××××号货车前往南平市延平区巨口烟草站运输烟叶至邵武市,当日18时30分左右到达巨口烟草站,由巨口烟草站安排工人装车,于21时50分左右装好车,于21时56分驶离巨口烟草站,由南平市延平区巨口乡往赤门乡的802县道驶往邵武市。该车途经南平市延平区时,因该路段施工,车厢顶部被上方的通信光(电)缆线刮阻,王邵朋爬到车厢顶部时意外触碰到电线遭电击身亡。原告认为***畅物流有限公司、南平市烟草公司延平分公司、南平市烟草物流有限公司、南平市烟草公司延平巨口烟草站、李志晗、曾宝生擅自转包且超重、超高装运货物;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南平高速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人民政府在施工路段未设置路障等防护措施及“禁止通行”等安全警示标志,致使王邵朋驾车驶入施工路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网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供电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民委员会在道路施工中未及时改变线路走向或升高线路与地面距离,致使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导致王邵朋爬到车厢顶部遭电击身亡;上述被告对王邵朋的死亡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死者王邵朋与原告诉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各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原告诉求各被告对王邵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不能一并诉讼,原告应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起诉,原告诉求各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忠明、刘双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琪辉
审判员 李森地
审判员 林森茂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