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21民初2051号
原告:安徽昆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朝阳街道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252562。
法定代表人:王来芝,系总经理。
被告:安徽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信达好第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昆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昆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