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640号
原告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WHM3G(2-3)
住所地:长垣县常村镇西新长北线路北
被告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94855662N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郑上路北6-B号楼9层910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