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5223号
原告: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WHM3G。
住所:长垣县常村镇西新长线路北。
被告: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2594855662N。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号**号楼**层****室。
原告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河南迈迪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