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辖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23号29号楼11层11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上诉人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17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中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9日以同一事实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河南中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视为已经选择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上诉人在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出追加被告的意见,现被上诉人无故撤诉之后,又不再对***提起诉讼,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豫龙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堃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