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2889号
原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5294526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三道4559号滨海园区邻里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文贵。
被告: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52806504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李伟清。
第三人:李丁丁,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柳林县。
第三人: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火车站包兰铁路西侧正义路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丁丁、第三人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莉 霞
人民陪审员 刘 占 斌
人民陪审员 廉 其 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苏叶勒图
书 记 员 王  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