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81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鑫,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梁亦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本案应当与(2022)晋0521民初787号案件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晋0521民初78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