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5009号
原告:中建重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YNF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潇漫,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P5R7P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系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重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重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建重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重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建重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