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32号 原告:***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任住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DW80K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3870328XW。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邯郸市武安市邢峰公路以西、太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1057313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