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9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湘江道****,组织机构代码:684332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用代码:911304811057313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用代码:9113040076030630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冀0191民初1438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铸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53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