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9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湘江道****,组织机构代码:684332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用代码:911304811057313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用代码:9113040076030630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冀0191民初1438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铸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53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