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孝义市晋源实业公司、河北京港磁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孝义市晋源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京港磁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太行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孝义市晋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晋源公司)与河北京港磁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磁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武安远盛公司)、河北太行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源公司称,该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港磁公司各项债权共计8040325.89元。在长达十二年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从京港磁公司的承包***安远盛公司执行回部分承包费364万,至今还欠晋源公司4400325.89元。2013年12月京港磁公司的承包人新武安远盛公司突然将承包30年的该企业以一亿六千六百万的价格倒卖给太行公司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晋源公司认为两个第三人上述做法与该案执行有直接关系,故请求追加两个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晋源公司与京港磁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1999)邯经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京港磁公司偿还晋源公司焦碳款2787192.82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承担日万分之四违约金(从1997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后交付货款之日止)。因京港磁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晋源公司自认已执行回款364万。 另查明,晋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其营业执照显示经营期限为:1991年4月16日至2008年12月30日。其法定代表人为***。而晋源公司出具的法人证明中,该公司法人代表为***。***代表晋源公司到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又查明,该案被执行人京港磁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被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意味着不经审判直接由第三人承担被执行人的实体责任,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晋源公司称第三人新武安远盛公司为京港磁公司的承包人,追加承包人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晋源公司称新武安远盛公司将承包的京港磁公司卖给太行公司无证据支持。综上,晋源公司追加新武安远盛公司、太行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孝义市晋源实业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