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2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北关街北邯武复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武安市磁山镇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钢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钢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远盛钢铁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太行钢铁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行钢铁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苏 蓓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