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武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河**省武安市武安安。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远盛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北太行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终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终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来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