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195号
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1号6-11-2。
法定代表人:张开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利民点心快餐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工农路20号。
经营者:王利君,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利民点心快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兵
人民陪审员 赵七楠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袁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