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华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李某与林西县华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阿尔山市供电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24民初1838号
原告李某,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西县华明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阿尔山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经理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施工款项1234780元、利息200000元(计算至诉讼时,以后利息继续计算),合计1434780元。2、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亦不能找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盖群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