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2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中段(农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广义村。

法定代表人:苗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内04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605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6月5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发矿产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