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德发矿产有限公司与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民终3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广义村。

法定代表人:苗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中段(农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4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发矿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发矿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发矿产有限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发矿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克什克腾安宇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其其格

审判员***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