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褚献委、**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3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小梅,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褚献委,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褚献委、**、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民终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涂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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