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402民初308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街中段(裕隆商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通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蒙东通信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蒙东通信、***支付工资款1956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在被告位于赤峰市*****路北移动公司的管道建设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9568元。被告蒙东通信的现场管理人员即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并承诺于2019年4月25日前还清此款。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蒙东通信庭审辩称,其一,其公司与二原告之间未签订劳务合同,也不存在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其公司2019年未在二原告诉称的××旗建设工地进行过施工,故二原告向其公司索要工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案涉欠条与其公司无任何关联。被告***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其公司亦未委托过被告***从事管理工作。从案涉的欠条来看,该欠条记载的欠款人为“***”,内容明确为被告***本人欠二原告的款项,整个欠条均未反映出其公司与二原告之间有任何的联系,二原告应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请驳回二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初,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劳务内容为挖沟及安装通信管道的梅花管,劳务费为每天200元。2019年2月1日,被告***就欠付的劳务费为二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中载明:“本人***(身份证号×××)欠*** ***人民币壹万玖仟***拾捌元整 此款于2019年3月至4月25日前还清 电话139XXXXXXXX 欠款人 ***签名并捺印 2019年2月1日”。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欠款。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上。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据、视听资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二人系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并就欠付的劳务费为二原告出具了欠据,则被告***就欠据上所记载的欠款应负给付义务。二原告与被告***就欠款约定了给付期限,现该期限早已届满,被告***至今仍未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二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案涉欠款并支付相应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起诉时系2021年3月25日,该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年利率3.85%,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该标准计付。二原告主张被告蒙东通信就涉案欠款亦承担给付义务,但二原告在本院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仍未举证证明其二人与被告蒙东通信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其该主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19568元,并以1956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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