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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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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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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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民初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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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锡林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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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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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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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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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赤峰蒙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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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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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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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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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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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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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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